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企业办事,根据临政发〔2004〕8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临安市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操作细则》。
第二条 对工程项目竣工进行联合验收,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联合验收实行“业主申请,中心牵头,各方负责,时间统一,人员集中,依据批复,部门验收,结论明确,方式创新,便民高效”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范围:
(一)市人代会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属市本级管理项目;
(二)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社会公益项目(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
(四)各类房地产项目;
(五)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
(六)开发区、玲珑工业区块、市级工业集聚点用地1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四条 联合验收内容:
(一)项目立项(登记)、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的实施情况;
(二)项目建设用地(林地)使用情况;
(三)“一书两证”执行情况;
(四)环保、水保、消防、人防、防雷三同时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上述以外内容(施工质量、新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等)不列入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第五条 联合验收依据:
(一)项目立项(登记)、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二)项目建设用地(林地)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
(三)“一书两证”;
(四)环保、水保、消防、人防、防雷、地质灾害防治等批复文件。
第六条 联合验收由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发展计划局联合负责牵头和组织,统一验收时间,集中验收人员。建设局、国土局、经发局、水利水电局、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供电局、气象局、消防大队、人防办等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参加,履行各自验收工作职责。
第七条 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要求:
(一)项目已按设计建成竣工并通过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环保、水保、消防、防雷、人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八条 联合验收程序:
(一)联合验收范围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向“中心”提出联合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中心”协调后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参加联合验收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合验收部门和单位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随带单项验收有关文件、表格到项目现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验收工作。
(三)联合验收工作人员集中听取项目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后,分部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四)形成部门(单位)单项验收结论和联合验收纪要。
第九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规定认真做好单项验收工作,并在联合验收时间内出具单项验收结论。单项验收结论应抄送一份给“中心”归档备案。“中心”根据各单项验收结论,在联合验收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和参加联合验收的单位发出联合验收纪要。对联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联合验收纪要中告知项目单位整改措施、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
第十条 联合验收末获通过的项目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可向“中心”提出复验申请,“中心”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第十一条 个别单项验收如需在项目竣工投入运行一定时间后进行的,应在联合验收意见中说明。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单项验收,验收意见抄送“中心”备案。
个别单项验收职权不属于市本级的验收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单位)与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论复印一份给“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中单项末获通过的项目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可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复验申请,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复验意见抄送“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指派分管人员准时参加联合验收,认真履行本部门(单位)验收工作职责,并如实正确出具单项验收结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除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外,职能部门(单位)不得单独组织验收属于本细则规定的验收内容。
第十四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未经联合验收的,或者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证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联合验收结论及相关数据作为执行市政府有关政策的论据。
第十五条 各部门(窗口)要按照本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工作效率列入效能考核。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负责本细则落实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