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涉嫌的刑事犯罪风险分析

投稿 2026-02-17 11:48 点击数: 2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波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曾一度引发广泛关注,尽管我国已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实践中仍有部分人员对挖矿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模糊认识,虚拟货币挖矿并非简单的“投资”或“创业”,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多种刑事犯罪,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虚拟货币挖矿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进行分析。

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定性:前置违法性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挖矿、交易、兑换等)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该通知从金融监管层面否定了挖矿行为的合法性,为后续可能的刑事追责奠定了前置法基础,根据《刑法》规定,某一行为若违反国家规定,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虚拟货币挖矿的“非法性”是其构成刑事犯罪的前提。

虚拟货币挖矿可能涉嫌的具体刑事犯罪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本身涉及“生产”虚拟货币,但其背后往往伴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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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耗、资源占用、逃避监管等行为,具体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一)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适用逻辑:根据“9·24通知”,虚拟货币挖矿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且挖矿产生的虚拟货币通过交易、兑换等方式流通,实质上形成了地下金融产业链,若行为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大规模挖矿,并通过矿池、交易平台等方式销售虚拟货币,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司法实践:部分案例中,行为人因搭建矿场、销售“算力”或虚拟货币,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22年某地法院判决一起案件,被告人组织矿场挖矿并销售虚拟货币,非法经营数额达数千万元,最终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此罪。
适用逻辑:虚拟货币挖矿需通过“挖矿程序”接入区块链网络,部分行为人为了提高算力,会采取“病毒挖矿”“恶意挖矿”等方式,未经授权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占用计算资源,甚至破坏系统功能,通过植入挖矿程序控制他人计算机“挖矿”,或利用黑客技术窃取算力,均可能触犯此罪。
典型案例:2021年,某科技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服务器中植入挖矿程序,导致服务器性能严重下降,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数十万元,最终被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适用逻辑:大规模“矿场”建设需占用大量土地,部分行为人为降低成本,非法占用农用地(如耕地、林地)搭建厂房、安装挖矿设备,并破坏土地原有植被、耕作层,若占用面积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如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且造成土地严重毁坏,可能构成本罪。
实践情况:在能源丰富、地价较低的地区,曾出现矿场占用农用地引发的环境破坏问题,部分地方已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危害电力安全罪或盗窃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害电力安全罪;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
适用逻辑:虚拟货币挖矿是“耗电大户”,部分矿场为降低用电成本,采取“窃电”手段,私自接线、绕过电表用电,或与电力工作人员勾结盗用电力,若窃电行为危害公共电力设施安全(如导致变压器损坏、大面积停电),可能构成危害电力安全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电力,且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数据佐证:据测算,一个中等规模的矿场年耗电量可达数百万度,窃电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电力损失,还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打击力度较大。

(五)逃税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适用逻辑:虚拟货币挖矿产生的收益属于“生产经营所得”,行为人应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但部分矿场通过隐瞒收入、虚增成本、利用“税收洼地”等方式逃避纳税,若逃税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如逃税数额5万元以上),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可能构成逃税罪。

挖矿行为“出罪”的可能性与限制

尽管虚拟货币挖矿存在较高刑事风险,但并非所有挖矿行为都会构成犯罪,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情节、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判断:

  1. 主观恶性:若行为人仅为个人学习、研究目的,少量挖矿且未产生实际收益,或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2. 情节显著轻微:个人用家用电脑少量“挖矿”,未涉及非法经营、窃电等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教育或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
  3. 合规整改:部分矿场在监管政策出台前已建成,若行为人在接到整改通知后主动停止挖矿、拆除设备、补缴税费,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虚拟货币挖矿并非“法外之地”,其背后潜藏的非法经营、破坏计算机系统、非法占用土地、危害电力安全、逃税等刑事风险不容忽视,随着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的持续收紧,司法机关对挖矿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将不断加大,对于相关从业人员而言,应充分认识挖矿行为的违法性,及时停止并远离此类活动,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对于社会公众而言,需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警惕“虚拟货币挖矿”背后的陷阱,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