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合约赌博罪的司法认定与刑罚裁量

投稿 2026-02-20 20:12 点击数: 3

近年来,随着数字货币的兴起,以虚拟币为交易对象的合约赌博活动暗流涌动,严重危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准确认定虚拟币合约赌博罪并依法判处刑罚,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将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虚拟币合约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刑罚裁量进行探讨。

虚拟币合约赌博罪的法律定性

我国《刑法》中并无“虚拟币合约赌博罪”这一独立罪名,对于利用虚拟币进行合约赌博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其具体行为性质和情节,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 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一款):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利用虚拟币合约作为赌博工具,则可能构成赌博罪,这里的“聚众赌博”一般是指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情形。
  2. 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如果行为人开设虚拟币合约交易平台,或者为他人虚拟币合约赌博提供场所、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服务,情节严重的,则更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在虚拟币领域,一些平台以“合约交易”为名,实则设置不透明的规则、控制后台数据,使得用户“爆仓”成为常态,本质上就是利用虚拟币合约开设赌场。

虚拟币合约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具体而言是破坏了国家对赌博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以及金融管理秩序(虚拟币交易涉及的相关金融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
    • 赌博罪: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在虚拟币合约赌博中,“聚众赌博”可能表现为组织者在特定平台、群组中引导、组织他人进行虚拟币合约交易,并从中抽头渔利。“以赌博为业”则指以虚拟币合约赌博为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来源。
    • 开设赌场罪:表现为开设赌场或者为赌博提供场地、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结算等服务,虚拟币合约赌博中,平台运营者、开发者、推广者等若提供上述服务,即符合客观要件。
  3.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开设赌场罪的主体。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明知是赌博活动,仍然积极组织、参与或提供服务,希望或放任赌博结果的发生,并意图从中获利。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1. 区分“正常交易”与“赌博行为”
    • 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赌博性质”,正常的虚拟币合约交易具有风险对冲、价格发现等功能,而赌博性的虚拟币合约通常具有“零和博弈”、“对赌”、“杀熟”等特征,平台可能通过操控后台、设置极高杠杆、限制出金等方式,使交易失去公平性,沦为纯粹的赌博工具。
    • 是否以“合约”形式掩盖赌博实质:一些平台利用合约交易的复杂性,将其包装成“投资理财”,但其核心规则设计使得用户盈亏主要依赖于运气而非市场分析,而非正常的投资风险。
  2. “抽头渔利”数额的认定:这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虚拟币的“抽头渔利”数额,一般按照行为人在赌博活动中扣除“水钱”、“手续费”等实际获利数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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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对该种虚拟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3. 共同犯罪的认定:对于虚拟币合约赌博活动,组织者、领导者、核心技术人员、推广人员、资金结算人员等,若在共同犯罪中起不同作用,应分别认定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或教唆犯,并依法处罚。
  4. 单位犯罪的认定:若以公司、企业等名义实施虚拟币合约赌博活动,违法所得主要归该单位所有,则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刑罚裁量

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

  1. 赌博罪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 “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生活主要来源或者经济主要来源。
  2. 开设赌场罪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人数众多、赌资数额巨大、抽头渔利数额巨大;开设赌场多次、持续时间长;在计算机网络上开设赌场影响范围广、危害后果严重;曾因赌博或开设赌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开设赌场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或组织、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案虚拟币的处理

对于虚拟币合约赌博活动中使用的虚拟币及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没收,追缴、没收的虚拟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变现,折算成人民币后上缴国库,若无法变现或价值难以确定,可由司法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虚拟币合约赌博并非法外之地,其本质与传统赌博并无二致,同样受到我国刑法的严厉规制,司法机关将依据事实和法律,准确把握虚拟币合约赌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严惩相关犯罪分子,以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广大公众也应提高警惕,认清虚拟币合约赌博的欺骗性和危害性,自觉抵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