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达币诈骗案的律师辩护词

投稿 2026-02-24 1:15 点击数: 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涉及泰达币(USDT)诈骗指控,辩护人认为,在现有证据体系下,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需审慎考量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主观层面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证据
泰达币作为去中心化数字资产,其交易流程具有匿名性、跨平台性特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通过“虚假投资”骗取泰达币,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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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举证被告人具有“永久剥夺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主观故意,现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却无法排除被告人因对虚拟货币交易规则认知不足、或与被害人存在经济纠纷而引发的转账行为,其主观意图更符合“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

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需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财产遭受损失”的完整逻辑链,本案中,被害人主动参与泰达币交易,对市场波动风险具有认知,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虚构投资项目”“伪造平台信息”等典型诈骗行为,泰达币价值的波动性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但该结果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缺乏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虚拟货币案件的法律适用需结合行业特性
泰达币交易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但其交易行为本身并不当然违法,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应区分“合法的虚拟货币交易”与“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避免将民事纠纷、市场风险简单刑事化,被告人的行为若仅因合同纠纷或交易失误引发,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非动用刑事手段。

综上,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案证据瑕疵及虚拟货币案件的特殊性,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作出无罪或罪轻的公正判决,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注:本文为模拟辩护词,实际案件需结合具体证据及法律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