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在创新与监管之间寻找平衡
虚拟货币挖矿的兴起与定性争议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全球热潮,“挖矿”这一依托区块链技术的底层行为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从最初的技术极客小众探索,到大规模专业化矿场布局,再到个人用户的参与式挖矿,虚拟货币挖矿已形成庞大的产业链,伴随其快速发展的是法律定性的模糊与争议:挖矿究竟是合法的技术创新行为,还是涉嫌违法的金融活动?其法律边界在哪里?这些问题不仅关乎行业健康发展,更涉及金融安全、能源政策与法律监管的多重维度,本文将从法律性质、政策演变、风险规制等角度,对“挖矿虚拟货币的定性”展开系统分析。
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性质:多维视角下的解析
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定性并非单一维度,而是需结合技术本质、经济属性与监管政策综合判断,其核心争议集中在“合法性”与“合规性”层面。
(一)技术层面:中性行为与工具属性
从技术本质看,虚拟货币挖矿是区块链网络运行的核心机制,以比特币为例,矿工通过专用设备(如ASIC矿机)或算力,对交易数据进行打包、哈希运算,争夺记账权,同时生成新的区块并获得虚拟货币奖励,这一过程本质上是对分布式共识算法的实现,确保了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安全性与不可篡改性,从技术中立角度出发,挖矿本身是一种中性行为,其工具属性大于价值属性——如同互联网技术既可用于合法信息传递,也可被用于非法活动,挖矿的法律风险不源于技术本身,而在于其应用场景与监管合规性。
(二)经济层面:虚拟货币的“商品”或“货币”属性争议
挖矿的产出物(如比特币、以太坊等)的法律属性,直接影响挖矿行为的定性,目前全球对虚拟货币的定性存在三类典型模式:
- “商品”定性: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商品”或“资产”,允许交易与挖矿,但需遵守证券、税收等法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将比特币定义为“大宗商品”,挖矿所得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 “货币”定性:部分国家(如萨尔瓦多)将比特币定为法定货币,挖矿行为因此具有“货币发行”属性,但需接受央行监管。
- “非法金融工具”定性: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挖矿及相关交易涉嫌违法金融活动。
我国央行等七部门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挖矿作为虚拟货币的“上游”环节,其合法性因此被否定。
(三)法律层面:我国语境下的“非法性”认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虚拟货币挖矿的定性需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规,核心依据是其是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具体而言:
- 违反货币发行权垄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等变相货币,虚拟货币挖矿实质上是在“创造”一种没有法定背书的“私人货币”,挑战了国家货币发行权。
- 涉嫌非法集资或传销:部分挖矿项目通过“云挖矿”“矿机众筹”等模式,承诺高额回报,具有“利诱性”和“非法性”,符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非法集资”的特征。
- 规避外汇监管与洗钱风险: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其易成为跨境资本流动和洗钱的工具,挖矿作为虚拟货币的来源,若涉及资金非法进出,可能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及反洗钱法。

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政策演变:从默许到全面禁止
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态度经历了“默许—规范—禁止”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反映了政策层面对金融风险、能源安全与技术发展的动态平衡。
(一)早期默许阶段(2013-2017年):技术探索与风险初现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首次明确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允许个人自由买卖,未直接禁止挖矿,这一时期,国内挖矿产业快速发展,四川、内蒙古等地依托廉价电力形成矿场集群,被视为“区块链技术落地”的探索方向。
(二)规范整治阶段(2017-2020年):清理整顿与风险遏制
随着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挖矿引发的能源消耗、金融投机等问题逐渐凸显,2017年,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首次叫停“首次代币发行(ICO)”,并要求“立即停止各类虚拟货币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挖矿虽未被直接禁止,但上游“矿机生产”“矿场运营”开始被纳入清理整顿范围,2018年,八部委联合开展“挖矿”专项整治,重点关停无证矿场,打击“虚拟货币交易”与“挖矿”的关联行为。
(三)全面禁止阶段(2021年至今):金融安全与“双碳”目标驱动
2021年“924通知”彻底明确了挖矿的非法地位,要求“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将“虚拟货币挖矿”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明确“淘汰期限为2021年”,政策转向的核心原因有二:一是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引发的金融风险(如爆雷、洗钱);二是响应“双碳”目标,挖矿的高能耗(据剑桥大学数据,2022年全球比特币挖矿年耗电量相当于挪威全国用电量)与绿色发展理念冲突。
挖矿虚拟货币的定性争议与风险规制
尽管我国已明确禁止虚拟货币挖矿,但实践中仍存在“灰色地带”与争议,需进一步厘清法律边界与风险规制路径。
(一)争议焦点:“技术创新”与“金融违法”的边界
一种观点认为,挖矿本质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不应因虚拟货币的“非法性”而全盘否定技术创新价值,部分企业尝试将挖算力用于“数据存储”“科学计算”等合法场景(如Filecoin、Chia币等“绿色挖矿”),试图与虚拟货币切割,但监管部门指出,若挖矿的最终产出或收益仍与虚拟货币挂钩,则无论中间环节如何包装,均属于“变相挖矿”,仍被禁止。
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区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算力服务”与“以虚拟货币为目的的挖矿”,前者属于合法信息技术服务,后者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一边界需以“是否与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兑换相关”为判断标准。
(二)风险规制:从“禁止”到“疏堵结合”
当前,我国对挖矿的规制以“禁止”为主,但未来需向“疏堵结合”转型:
- 堵住风险漏洞:持续打击“地下矿场”“跨境挖矿”,切断虚拟货币的“上游”供应;加强对矿机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防止其成为“非法挖矿”的工具。
- 引导技术创新:鼓励区块链技术在实体经济中的应用(如供应链金融、数字政务),将算力资源从“虚拟货币挖矿”转向“社会公共服务”,例如利用闲置算力进行气象预测、基因测序等科学计算。
- 完善法律细则:针对“变相挖矿”(如“云挖矿”“矿机托管”等新型模式)制定明确的认定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明确合法算力服务的法律地位,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
在创新与监管中寻求动态平衡
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定性,本质是技术创新与金融监管、个体逐利与公共利益的博弈,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以虚拟货币为目的的挖矿行为已明确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其禁止具有充分的法理与政策依据,技术本身无罪,区块链与算力技术的创新价值不容忽视,政策层面需进一步厘清“合法算力服务”与“非法挖矿”的边界,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既防范金融风险与能源浪费,又为区块链技术的合规应用留足空间,唯有如此,才能在守护法律底线的同时,引导技术创新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