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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陕西省新农村建设关于太阳能方面的补助政策文件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3-09-03 22:41:56

提问陕西省新农村建设关于太阳能方面的补助政策文件

日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该省采用太阳能光热一体化的建筑应用和示范进行规范,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工程将优先支持。通知规定,申报的示范项目分为:集中供热水(供暖)系统、集中-分散供热水(供暖)系统、分散供热水(供暖)系统等三类。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为太阳能热水(采暖)系统纳入到建筑工程建设的程序,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太阳能资源利用条件;新建建筑本体应达到当地建筑节能标准;申报项目应在当年内开工建设,并可在两年内完工;申报项目,属于公共建筑的,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属于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7000平方米。对于符合标准的项目,省上将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其中, 今年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15元/平方米,财政补助资金先按60%下拨,其余部分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下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12

年度国家太阳能光

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的通知

陕建发[2012]20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住建局、建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

2012

年度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

以绿色生态城区为主要推广区域,在公共建筑及民用建

筑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光伏发电。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

依托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会展中心、机场航

站楼、车站等建筑,应用一体化程度高的建材型、构件型光伏组件项

目。

二、申报主体

(一)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由所在城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无管委会的可由所在市级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由建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

三、补助标准与资金拨付

对建材型等与建筑物高度紧密结合的光电一体化项目,补助标准暂定为

9

元/瓦,对与建筑一

般结合的利用形式,补助标准暂定为

7.5

元/瓦。最终补贴标准将根据光伏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等

情况予以核定。

四、有关要求

(一)申请集中示范的绿色生态城区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应以宜居、绿色、低碳为建设

目标,以居住功能为主,把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绿色建

筑应达到一定比例,在

2-3

年内推广规模应不低于

15MW,并说明

2012

年可完成的装机容量。

(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光伏系统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达到光伏系统与建

筑的良好结合。建筑本体达到国家或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三)

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特别是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

应优先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

实现光伏发电自发自用,并推广微电网并网技术,提高光伏发电对现有电网条件的适应能力。

陕西光伏发电项目审批

法律分析: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光伏电站项目(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项目应符合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布局、国家下达我省及省下达我市的年度规模指标和实施方案。

光伏电站项目(集中式)由光伏电站投资企业编制申请报告,向项目属地县(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县(区)发改局初审后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审查后向省发改委申报,省发改委依据国家和我省光伏电站项目备案计划予以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制。向项目属地县(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县(区)发改局初审后报送市发改委,项目符合要求的,市发改委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予以备案。单个不大于10千瓦的个人或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登记制管理,仅需填报备案登记表。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开展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索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设、运行和消费新体系。支持偏远地区及海岛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根据当地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在落实市场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既有电网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三)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话协商,推动全球产业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口秩序。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分布,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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