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场投资的外商及其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和优惠待遇外,同时可享受钦州市给予的优惠政策, 即: 一、用地优惠 第一条 政府按外来投资企业的项目性质,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分别通过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项目建设用地。 第二条 投资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②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③其它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 第三条 以出让方式供应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政府土地部门公布优惠10%-15%;一般性工业企业,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优惠20%-25%; (二)出口产品企业,优惠15%-20%; (三)国家鼓励兴办的工业企业,优惠10%-15%;一般性工业企业,优惠5%-10%; (四)公益事业,优惠15%-25%; (五)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如需要以土地补偿投资的,凭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款额,土地价格优惠5%-10%。 第四条 以租赁方式供应项目建设用地的,按政府土地部门公布的租赁价格给予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优惠20%-25%; (二)出口产品企业,优惠15%-20%; (三)国家鼓励兴办的工业企业,优惠10%-15%;一般性工业企业,优惠10%-15%; (四)公益事业,优惠15%-25%;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开发建设的,按如下标准返还已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一)高新技术产业,返还15%-20%; (二)出口产品企业、国家鼓励兴办的工业企业,返还10%-15%; (三)一般性工业企业,返还5%-10%; (四)公益事业,优惠10%-20%; 以成本价格出让的不予返还,按上述比例返还后低于成本价格的返还至成本价格为止。具体按《钦州市盘活土地资产若干规定》办理。 上述高新技术产业由市科委认定;出口产品企业由市外经贸局认定;国家鼓励兴办的工业企业和一般性工业企业,由市经贸委认定;公益事业由市开放办认定。 第六条 在市内投资兴办经营期五年以上、投资额300万元(不含土地购置费)人民币及以上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缴纳征地补偿费和有关税费后可先使用土地,级差地租或土地收益可在五年内分期分批付清。如以租赁方式用地的,免前三年的租金。 外来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设占用到耕地的,政府优先为其置换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并按最低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二、税费优惠 第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实施项目涉及到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最低限额执行。 三、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政府设立外来投资企业发展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视外来投资企业上缴税收情况,依据《钦州市设立外来投资企业发展资金暂行办法》安排外来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发展资金的使用,由企业提出申请广经同级经协办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持外来投资企业发展。 此外,凡在我场投资办企业,可由我场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立项、审批、工商登记手续。在我场投资开发旅游、高新技术产业及农业项目,项目总投资在1500万美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我场奖励投资者200-300m2商住地。对为我场引进资金牵线搭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特别奖励:凡介绍引进直接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10‰给予奖励;凡介绍引进借入或融通资金的,按实际借入资金金额和年限分别给予3‰-5‰奖励。 联系地址:广西钦州市那丽镇丽光华侨农场 联系人:黄创东 联系电话: 传真:0777-3741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