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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来源: ZHENGF 发布于:2025-05-08 08:13:04

一、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设计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应坚持保证质量、优化功能、控制投资、集体讨论、规范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

二、总工程师负责设计变更的领导工作,技术科、预算科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设计变更主要有以下情况:因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因规范规程要求等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使用管理单位及处内各专业提出的设计变更。无论何种情况,均应将问题汇总至技术科,技术科各专业研究拟定变更方案后提交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方案论证及费用测算等准备工作,经处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四、设计变更原则上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尤其是涉及到结构、节能保温、消防、人防等重大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其它较小变更可视具体情况由技术科出具技术联系单。

五、所有设计变更前均应按照拟变更方案进行费用测算,且费用额度在5000元以上的跟踪审计单位要进行审核。测算费用仅作为集体研究决定和审批的参考,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需进一步完善材料认质认价、综合单价确认、工程量签证等审批手续。

六、审批程序:费用测算5000元之内的一般性设计变更,由总工程师同意后可直接实施。费用测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处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设计变更费用测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规划建设处会同审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生效),且5万以上20万以下的以会议纪要作为集体研究确认文件;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还需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50万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七、设计变更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技术讨论、专业配合、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费用测算、处内或部门沟通等前期工作。费用测算原则上应在会前准备,遇到涉及安全应急等特殊情况,经研究后可采取先实施后完善手续的办法。

八、设计变更经审批同意后,由技术科、总工程师签署处理意见,综合科统一发放,做为工程实施和结算的依据。其他费用测算、会议纪要、领导审批等相关材料由技术科整理后交综合科存档,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九、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二、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1)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

2)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3)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分为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各地分批确定保障性并网项目或者市场化并网项目的,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未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公司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4) 保障性并网项目鼓励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优选确定,并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电网企业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

5)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6)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4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7)光伏发电系统容配比不应高于1.8:1,涉网设备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三、光伏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县级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

第七条 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各地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九条 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各地应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县级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各省(区、市)扶贫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出台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光伏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首先要确定贷款人信息及有无还款能力,其次确定还款额度,最后监督每月是否还钱

五、光伏发电收益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现将修订完善的《霍邱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霍邱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根据《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扶办〔2019〕11号)《六安市扶贫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光伏扶贫电站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

村级(含独立村级、村村联建、村户联建村级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促进贫困村、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村村联建、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户用(含独立户用、户户联建、村户联建户用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各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脱贫攻坚实际需求,已建成并网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为3-7千瓦;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六、光伏电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1]

七、分散式光伏管理办法?

中国能源局、国开行联合下发《支持分散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这是在获得0.42元/千瓦时电价补贴之后,中国支持分散式光伏的新金融政策出台。

国开行将支持各类“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分散式光伏发电专案,在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分散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开展金融服务试点。光伏专案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5年,对于重点客户投资的专案和中国规划建设示范专案,可实行差异化定价。

同期,中国能源局优选18个分散式光伏示范区,并在河北、内蒙古、吉林、青海等重点地区开展风电光伏发电消纳情况监管调研,以解决非正常弃风、弃光问题,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除价格补贴、金融支持外,分散式光伏配套扶持政策已经明确。中国对分散式光伏发电系统自发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明确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為20年。

目前,分散式光伏最多应用在城镇公共设施、商业建筑及產业园区的建筑、工业厂房屋顶等。业内人士称,随着大型屋顶的开发,接下来大屋顶将越来越难找。大型工商业建筑一般由第三方开发介入,商业模式还有一定的难度。除此之外,现行的管理制度不适用,专案申请、备案制度、并网体系,都需要大幅简化才能支撑光伏市场发展。

八、渭南临渭区光伏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临渭区出台《渭南市临渭区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区成立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经发局牵头,扶贫办、财政局、国土临渭分局、林业局、国家电网渭南供电公司等部门参与,具体负责光伏项目规划、施工单位的招标、光伏组件质量的查验、竣工验收等工作,项目所在街镇为光伏扶贫项目的监管单位和第一责任人。

九、光伏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县级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

第七条 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各地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九条 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各地应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县级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各省(区、市)扶贫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出台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1)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

2)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3)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分为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各地分批确定保障性并网项目或者市场化并网项目的,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未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公司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4) 保障性并网项目鼓励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优选确定,并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电网企业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

5)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6)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4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7)光伏发电系统容配比不应高于1.8:1,涉网设备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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